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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委在电价调整后对供电企业进行检查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6日    来源:北京市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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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北京市发改委《关于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8]751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降低本市部分用户用电价格。2018年4月1日起,本市郊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非居民销售电价中一般工商业用户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下调1.53分。

  电价调整后,我委及时对昌平供电公司进行通告及检查,确保电价政策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