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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有关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9日    来源:北京市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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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有关意见的通知

     京发改[2017]18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转变监管理念,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制,规范本市市级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行为,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请各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十部委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办发〔2016〕28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体原则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健全专业化、协同化、社会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厘清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责部门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管社会组织”的原则,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不脱管”。

  二、落实综合监管

  1.加强党的建设。各级组织部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健全党建工作管理体系,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建工作机构负责领导行业协会商会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2.加强部门监管。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国资、审计等职能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对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行为及业务活动的监管责任。

  3.加强行业监管。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将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行业管理,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引导协会商会健康发展;向协会商会转移或委托的事项,应当建立清单并负责监督指导,协会商会按清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行业管理部门对委托事项负责;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对本领域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

  4.加强社会监督。尽快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和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将行业协会商会注册登记、政府委托事项、信用承诺、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各有关部门对严重失信的行业协会商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三、其他事项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党建工作、资产清查和国有资产管理、外事工作分别按照本市相关文件执行。

  区级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参照市级行业协会商会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15日

附件《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 265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