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0日 来源:默认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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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2017]1671号
各有关单位: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357号),要求大力发展电子化招标采购,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7年10月19日
北京市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和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部署,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招标采购交易机制、公共服务和监督方式,更好发挥招标投标制度在现代市场体系中的作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质量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党风廉政建设,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和《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35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就本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认真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完善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从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交易规则、安全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运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互联网+”招标采购内生动力,推动招标采购从线下交易到线上交易的转变,实现招标采购方式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
坚持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按照统一标准、互利互惠的要求,依托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加快各类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协同运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招标采购全流程透明高效运行。加快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与投资和信用等平台的对接融合,推动市场大数据充分聚合、深入挖掘和广泛应用。
坚持创新监管、提高效能。依托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系统、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和行政监管系统等,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优势,实现平台技术创新与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同步推进,推动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完善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基本建成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北京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系统,加快建立和完善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信息化项目电子交易系统等覆盖全市各区、各行业、领域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系统(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建立健全电子招标采购制度和技术标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各类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更加规范,招标采购市场竞争更加有序。
2018年,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电子招标采购广泛应用,依托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全面实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以及其它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
2019年,覆盖全市、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有序运行,以协同共享、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为基础的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公共资源招标采购领域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三、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发展
1.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大力推进本市电子招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有机融合,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纳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应立足“交易平台枢纽、公共信息载体、身份互认桥梁、行政监督依托”的基本功能定位,承担本市行政区域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依据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免费开发对接各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市场信息,CA证书互认、主体注册共享等公共技术保障服务,为市、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动态推送监管数据。
2.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可持续运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应研究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可持续运营保障机制。鼓励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需要,创新拓展公共服务领域和内容,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除了面向社会免费提供依法必需的公共服务之外,同时可以通过提供个性化增值服务等方式实现可持续运营。
3.依法规范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本市各类交易平台应当以在线完成全部交易过程为目标,逐步消除电子采购与纸质采购并存的“双轨制”现象。围绕提高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进行功能设置,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解决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等独特优势,切实为交易主体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监管便利。本市各类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通过规范经营、科学管理、技术创新、优质服务、合理收费,实现交易平台依法合规运营。鼓励交易平台之间、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之间相互合作,实现人才、信息、技术等资源的共享共用。
4.促进交易平台公平竞争。市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简化和规范监管流程;各交易平台要打破市场壁垒,开放接口规范和数据接口,为相关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实现跨区、跨行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备案;不得设置不合理、歧视性准入和退出条件,也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或实行差别待遇;不得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限制对接交易平台数量,为招标人直接指定交易平台;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采购活动。
5.有序开展检测认证。按照国家关于交易平台全面开展检测认证的要求,2017年底前,本市各交易平台检测认证通过比例达到80%以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指定检测、认证机构。各交易平台应当积极开展检测认证工作,确保通过认证的交易平台合法规范、安全可靠,符合国家和本市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要求。
(二)创新电子化行政监管
6.推进监督平台建设。本市建立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与已建成的行政监管平台对接与信息共享,作为本行政区域统一的行政监督平台枢纽,为市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行政监管通道。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和各行政监管平台要实现对招标采购全过程进行实时在线监管等功能,满足在线监管的需要。
7.规范监督功能。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和各行政监管平台应当公布监督职责和依据、监督对象和事项清单、监督程序和时限。已经建成的行业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兼具交易功能的,应当在2017年底前将监督功能和交易功能相分离,实现交易监督职责分开,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市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结合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和要求,依托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提供的监管功能和监督通道,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管和服务。
8.创新招投标监管方式。以行政监督的无纸化逐步推动招标采购全流程的电子化,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现场办理。凡是能够在线获取得市场主体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市场主体以纸质方式重复提供。凡是能够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在线下达的行政监督指令,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文件。充分利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功能,通过全流程信息的动态记录、留痕追溯、透明公开,推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从事前审批、分业监督,向事中事后、动态协同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三)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9.实现系统互联共享。本市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鼓励各交易平台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与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按照规定与国家平台对接交互信息。
10.推进与投资和信用平台协同共享。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将与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对接,实现投资项目全过程在线运行、闭环监管,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同投资监管体系。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将与北京市信用信息统一管理服务平台对接共享,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领域信用信息与其它领域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四)加强信息拓展应用
11.加强信息记录和公开。各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求,如实记录招标采购过程信息、操作时间、网络地址和相关人员等信息。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对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和信用状况依法实行动态公开。各交易平台除依法及时发布交易和服务信息外,必须实时发布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开发和维护单位名称及主要负责人员,检测认证报告、认证标志,专业工具软件技术规范和接口标准,平台对接、运营和数据交互动态,以及免费服务项目、增值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主要信息。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公开交易公告、结果公示(公告)、履约信息和有关变更信息,以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信用信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落实国家电子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分类、所有、使用、交互共享和保密机制建设要求,明确各平台责任。对于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敏感数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12.强化信息大数据应用。适应“互联网+”趋势,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依托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依法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和充分运用招标采购信息数据,为行政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大数据服务。通过对招标采购信息大数据统计分析,为把握市场动态、预测行业趋势和研判经济形势提供研究支撑,为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提供决策支持,为甄别、预警违法违规行为,实行科学、精准、高效的智能化监督提供重要依据。
13.发挥信用信息作用。贯彻实施国家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领域信用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统一管理服务平台共享共用,利用电子招投标交易大数据动态生成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基本信息,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机制,促进招标采购市场主体信用自律,引导诚信体系建设。
(五)完善制度和技术保障
14.完善电子招标采购配套制度。按照国家要求,不断完善本市各行业适应电子招标采购发展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本市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要求,坚持开展全市范围招标投标有关制度文件清理工作,重点针对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和不适应“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的内容,以及针对电子招标采购增设审批许可、指定交易平台和工具软件、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等内容,增强制度的统一性和适用性,为“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15.加强安全保障。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单位应根据电子招标采购业务特点,加强招标投标文件安全传输、防篡改、安全存储以及开标保障等相关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平台运营机构承担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措施要求,确保本机构运营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所有服务器均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云服务的,云服务提供商必须提供安全承诺。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工作程序,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确保平台运营安全和数据安全。
16.培育和规范开发市场。各类研发机构要开展公平竞争,促进技术常新,不断提升电子招标投标技术研究和开发水平。开发运维机构不得利用垄断地位、设置技术壁垒或以低于成本等形式不正当竞争,不得开发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软件,不得在开发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或软件中违法采集和使用相关数据。
四、组织实施
17.加强组织保障,落实主体责任。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方案实施工作的指导协调,完善“互联网+”招标采购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在规划指导、制度建设、技术标准、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大力度,统筹协调解决“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各交易平台管理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部署和要求,对本市各交易平台系统进行整合规范,抓紧实现与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和监督系统对接。各交易平台运营机构要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保障系统运营安全和数据安全,提高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适应“互联网+”趋势,为委托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电子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和综合咨询服务,不断提高行业竞争力。
18.严格督促考核。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在每年12月15日前,市各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本年度阶段性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重点任务安排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将汇总各部门情况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市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配合做好国家对行动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工作。